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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因公致残(公务员因公负伤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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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认定工伤?

  ⒉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⒊二、哪些情况不能认定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虽然符合《条例》规定相关条例,但是有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⒋三、认定工伤的标准是什么?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具体程序和标准、劳动能力鉴定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GBT-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工作单位所在省级人社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⒌公务员负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机关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申请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⒍四、认定工伤后有什么待遇?

  ⒎1、公务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除了除外情况外,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作单位所在省市人社部门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⒏2、公务员依法认定为工伤后继续在机关领取工资的,不享受伤残津贴。

  ⒐3、公务员工伤后在机关之间流动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⒑4、公务员工伤后离开机关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内容享受相关待遇。

  五、2020年之前因公负伤的怎么办?

  1、2020年2月1日前负伤公务员的残疾等级评定、抚恤待遇发放、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2020年2月1日(含)以后至2022 年 1 月 1 日前发生工伤的,如已参加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伤待遇费用,所需资金列入本级部门预算;机关参加工伤保险后,在职工伤公务员纳入统筹管理的,符合规定新发生的工伤部位旧伤复发医疗有关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2020年2月1日前负伤公务员的残疾等级评定、抚恤待遇发放和服务管理工作继续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2020年2月1日(含)后新发生的负伤公务员的伤残抚恤评定工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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